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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VO厅2010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决定布告

功夫:2010.08.25 字号

  本公司及董事会整个成员保障布告内容真实、正确和齐全,没有虚伪纪录、误导性陈述或者沉大遗漏 。


  一、沉要提醒:
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、批改、增长提案的情况 。


  二、会议召开情况
  2010年8月25日,公司董事会别离在《中国证券报》、《证券时报》和巨潮资讯网上登载了《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的通知》 。
  1、召集人:EVO厅董事会  ;
  2、股权登记日:2010年9月2日  ;
  3、召开功夫:2010年9月9日上午9时  ;
  4、召开地址:安徽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保顺路8号本公司四楼会议室  ;
  5、主持人:董事长刘志坚先生  ;
  6、本次会议的召集、召开切合《公司法》、《丽江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定》》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定》及《公司章程》蹬仔关划定 。


  三、会议出席情况
 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9名,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5,600,000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69.5%  ;
  公司部门董事、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 ;
 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。


  四、议案审议情况
 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,审议表决了局如下:
  ㈠、审议《关于独立董事津贴调整的议案》  ;
  表决情况:赞成55,600,000股,否决0股,弃权0股 。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%  ;
  表决了局:通过该议案  ;
  ㈡、审议《关于通过<EVO厅沉大决策造度>的议案》  ;
  表决情况:赞成55,600,000股,否决0股,弃权0股 。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%  ;
  表决了局:通过该议案  ;
  上述有关议案,全文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:http://www.cninfo.com.cn于2010年8月25日披露的布告 。


  五、律师出具的司法定见
  公司司法照拂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指派蔡厚明律师、吕宏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,进行了现场见证,并出具《司法定见书》以为: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法式切合《公司法》、《股东大会规定》等司法、律例、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划定,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、召集人资格合法、有效,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、表决法式及表决了局均合法、有效 。
  《关于EVO厅2010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的司法定见书》全文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:http://www.cninfo.com.cn于2010年9月10日披露的布告 。


  六、备查文件
  1、EVO厅2010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决定  ;
  2、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《关于EVO厅2010年第一次一时股东大会的司法定见书》 。


  特此布告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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